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
發展專項資金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發展專項資金用于資助以下活動:
(一)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 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 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 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 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第四條 發展專項資金安排應遵循的原則:
(一) 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二) 鼓勵競爭、擇優扶持;
(三) 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點
第五條 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扶持潛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熱、采暖和制冷,以及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六條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是扶持發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