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五條 基金使用采取贈款、有償使用等方式。
基金通過贈款方式支持有利于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和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相關活動。
基金通過有償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產業活動。
基金通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形式開展理財活動。
第十六條 基金支出包括業務支出和基礎管理費支出。
業務支出包括贈款支出和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支出。
基金贈款年度支出規模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本辦法所稱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是指基金有償使用項目篩選、調查、評審、立項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按照項目使用金額的一定比例提取。
本辦法所稱基礎管理費支出,是指基金籌集、管理、使用過程中的日常管理費用,包括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日常管理費用。基礎管理費支出按照基金上年末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提取。
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和基礎管理費支出的具體提取比例由基金審核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基金使用進行風險控制。
基金不得用于不符合其宗旨的贊助和捐贈支出,不得從事股票、股票類投資基金、房地產以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第十八條 基金與基金管理中心財務應當分別建賬,分別核算,實行預決算管理。
財政部負責制定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并對基金使用情況和會計記錄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贈款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贈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項:
(一)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研究和學術活動;
(二)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國際合作活動;
(三)旨在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的培訓活動;
(四)旨在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五)服務于基金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贈款項目申請人應當是我國境內從事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工作,具有一定研究或者培訓能力的相關機構。
第二十一條 申請贈款應當提交項目申請書。贈款項目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項目背景資料;
(三)項目目標;
(四)項目的主要內容與活動;
(五)項目的主要產出;
(六)項目的執行進度安排;
(七)申請資金額和預算安排;
(八)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二條 贈款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稱項目組織申報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轉報或報送。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贈款項目的評審。
贈款項目的評審結果報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并取得一致意見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準。
第二十四條 贈款項目由項目組織申報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贈款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各方責任、權利、義務和違約處罰辦法。
贈款項目合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組織申報單位、基金管理中心、贈款項目申請人共同簽訂。
第二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基金管理中心會同項目組織申報單位負責對贈款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驗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對違規行為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贈款項目形成研究或者其他成果的,有關權益歸屬在贈款項目合同中約定。
第六章 有償使用項目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有償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股權投資;
(二)委托貸款;
(三)融資性擔保;
(四)國家批準的其他方式。
基金以股權投資、委托貸款方式支持項目的,其年度累積金額不得超過上年末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基金審核理事會另行規定。
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項目的,不得對投資對象控股,投資所形成股權的退出,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和市場化原則,確定退出方式及退出價格。
基金以融資擔保方式支持項目的,其擔保額不得超過基金年度預算確定的限額。
第二十九條 有償使用項目申請人應當是我國境內從事減緩、適應氣候變化相關領域業務的中資企業、中資控股企業。
第三十條 有償使用項目申請人應當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近3年經營狀況;
(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對基金有償使用項目的遴選、評審。
屬于重大項目的,應當報經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并取得一致意見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準;屬于非重大項目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并于批準后的15個工作日內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項目是指單個項目申請基金資金在7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7000萬元)的有償使用項目。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應當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從其規定。
在項目未獲得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前,基金不得為項目提供資金。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中心負責有償使用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考核驗收。
基金有償使用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基金及其管理中心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經基金審核理事會批準,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對基金收支規模、基金結余、基金運行情況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