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8號)文件精神,鼓勵支持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創新,為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應用營造必要的政策環境,增強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規范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創新試驗、示范項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重大技術裝備定義與范圍。重大技術裝備是指對國家經濟安全和國防建設有重要影響,對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顯著效果,對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和節能減排有積極帶動作用的裝備產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集機、電、自動控制技術為一體的,運用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自主品牌,具有顯著的節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成套裝備或單機設備。
本辦法所指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中的成套裝備總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單臺設備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總成或核心部件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具體適用范圍見附錄。
第二條 試驗、示范項目定義。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應用項目包括試驗項目和示范項目。試驗項目是指項目單位所采用的重大技術裝備在國際上首次應用;示范項目(含依托項目,下同)是指采用的重大技術裝備在國內首次應用。國民經濟各領域項目單位采購和使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工程項目,可申請列為國家試驗項目或示范項目。
第三條 試驗、示范項目申請。項目業主單位與制造單位協商達成一致,并提供該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創新實施方案(包括該項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創新工作的必要性、條件、目標、實施步驟、工作要點、措施等)的基礎上,可直接或通過其主管部門向國家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試驗、示范項目。制造行業的單位與業主單位亦可各自獨立通過其主管部門向國家投資主管部門申請。
第四條 試驗、示范項目的受理。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組織專家組評估認定項目是否符合試驗、示范項目的條件。專家組至少由具有該領域五人以上權威專家、總數不少于七人組成。專家組出具的意見,作為國家是否核準(審批)試驗、示范項目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