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推進資源價格形成機制改革。逐步建立規范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改革電價分類結構,適時理順電力價格。推進發電企業競價上網試點,完善分時峰谷電價政策,實施居民用電階梯式電價,促進合理用電和節約用電。建立反映供求狀況、市場價值和稀缺程度的油氣價格形成機制,科學合理制定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建立上下游聯動機制。規范城市供水定價成本項目,完善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為核心的水價形成機制。
(十六)加大差別電價政策實施力度。進一步提高差別電價標準,對限制類企業執行的電價加價標準由現行每千瓦時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類企業由現行每千瓦時0.20元提高到0.30元。認真落實超標準耗能加價制度,對超過限額標準10%以內、10%-30%(含10%)、30%-50%(含30%)、50%-100%(含50%)以及超過1倍的,加價標準分別為每千瓦時0.02元、0.05元、0.10元、0.20元、0.30元。加強電價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執行國家上網電價、脫硫電價等政策的行為。
(十七)積極推行差別水價政策。適當提高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加大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和季節性浮動價格政策落實力度;結合末級渠系改造,推進農業用水計量收費,推行到農戶的終端水價制度;健全取水許可證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對抽采地下水的加倍征收水資源費;對已完成一戶一表計量用水的居民用戶,實行居民用水階梯式價格政策;對造紙、漂染、電鍍等高耗水行業中的落后產能研究實施差別水價政策,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十八)建立和完善促進環境保護的價格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推進建立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價格管理及生態補償價格機制。按照補償成本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垃圾處理、醫療廢物和工業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政策,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和飲用水源地達標率。健全完善環境監測、機動車排氣檢測等價格與收費政策。科學制定灘涂征用補償價格,促進灘涂合理有序開發和生態保護。
(十九)完善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價格政策。制定和完善鼓勵中水回用、海水淡化等再生水利用的價格政策,促進節約用水。研究制定廢舊資源回收相關價格與收費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回收廢品廢物用于生產。逐步建立和完善價格調查、評估體系,適時發布市場回收參考價格,促進廢金屬、廢紙、廢塑料、廢舊輪胎、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廢舊紡織品、廢舊機電產品、包裝廢棄物等回收再利用。
五、認真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價格問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十)支持教育事業優先發展。2012年前,對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免收,屬于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規定標準的30%-50%收取。加大教育收費規范力度,嚴禁違規出臺新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穩定各級各類公辦學校收費標準;逐步實施免費中等職業教育,加強民辦學校、幼兒園和高校收費管理,規范各類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標準,規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和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鼓勵降低或取消高中階段擇校費,積極支持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二十一)深入推進醫藥價格改革。結合國家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合理調整醫療服務項目政府定價范圍,理順醫療服務項目比價關系,規范醫療服務收費行為,推進公立醫院藥品加成、設立藥事服務費及醫療服務定價方式改革。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的動態監測,適時調整零售指導價格,在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機構推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政策;加強政府定價藥品成本調查,完善藥品定價機制,逐步推行對醫療機構銷售高價藥實行低差率、低價藥實行高差率的差別加價政策,規范藥品招標和流通環節價格行為,加強醫療器械購銷價格管理,減輕群眾看病負擔。
(二十二)完善住房價格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限價房價格政策,支持限價房開發建設;嚴格審核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廉租住房租金,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促進保障性住房建設。整治房地產開發建設中的規劃、人防、消防等收費,以及供電、供水、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配套設施建設收費。加強商品房價格和涉房收費監管,依法查處在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價格違法行為。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二十三)扎實實施惠民價格政策。實施鼓勵就業和再就業的收費政策,對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殘疾人、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依據有關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政府部門向勞動者提供就業政策法規咨詢、就業培訓、發布職業培訓信息等服務項目實行免費政策。規范訴訟、仲裁、律師收費。強化價格監督檢查,發揮好價格政務熱線、“12358”價格舉報熱線等渠道的作用,維護群眾合法價格權益。認真實施好對困難群眾減免價格鑒證費用政策,扎實開展涉案價格鑒定、涉稅價格認定以及價格糾紛調處工作。完善和實施好物價上漲與提高困難群眾生活補貼和保障標準聯動機制,安定困難群眾生活。
(二十四)加強和改進壟斷行業價格監管。規范壟斷行業、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企業的定價成本構成,強化對價格水平、人均工資、勞動生產率等有關指標的監督,嚴格成本約束。認真履行價格聽證、專家評審、集體審議、價格公告等政府定價工作制度,科學合理地制定價格與收費標準。清理涉及居民用水、用電、用氣、有線電視、殯葬等壟斷性經營服務收費,加強供電、供水、供氣、消防、防雷等行業的工程安裝維修價格監管,防止壟斷行業借壟斷優勢強制用戶接受相關高價商品及服務并牟取超額利潤。
六、推進價格體制機制創新,保障價格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二十五)推進價格管理體制和方式改革。堅持以市場化改革為取向,堅決放開適宜競爭的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適宜授權地方管理的,下放給市、縣管理。適應區域經濟發展和行業整合、市場競爭的需要,加強跨地區價格政策的指導和協調,在重點城市群逐步實現相關價格政策“同城化”。根據“三網”融合試點情況,研究探索電信、有線電視、互聯網相關服務收費方式改革。針對不同行業、不同消費群體的特點,探索階梯價格、差別價格、價格上限管理等價格管理方式,增強價格措施的靈活性和有效性,推動經濟增長由“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全面推行價格政策評估制度,強化跟蹤調查和定期清理,增強價格政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十六)創造穩定有序的價格環境。制定出臺價格監測預警辦法,建立健全覆蓋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的實時價格監測體系,提高價格預測預警水平。進一步完善價格異常波動工作預案,建立健全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積極探索反價格壟斷、反價格欺詐、反暴利等市場價格監管方式,加強對市場價格預期的引導,提高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和輿論引導手段調控價格的能力,為轉方式、調結構創造穩定有序的價格環境。
(二十七)加快價格職能轉變。圍繞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積極構建政策指導、矛盾疏導、信息引導三位一體的價格公共服務體系。深入推進“為農、為企、為民”價格公共服務工作,進一步寓監管于服務之中,著力打造價格舉報與咨詢服務、價格陽光政務熱線、價格信息網絡服務、價格與收費公示等服務窗口,健全完善價費審批、成本調查監審、價格監督檢查、價格監測、價格鑒證、價格宣傳等服務內容,從價格方面保障企業和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以及提供誠信度和信息性等周到服務。
(二十八)建立完善抓落實的保障機制。結合促進轉方式、調結構,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習培訓,提高與新形勢、新任務相適應的能力素質。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物價部門以及省物價局各處室、直屬單位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重點工作方案,盡快推進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建立督查考核制度,把考核結果作為先進評比、干部獎懲任用的重要依據。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以及系統上下的聯系溝通,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創新思路,完善措施,推動落實。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主題詞:價格職能 經濟發展方式 意見
抄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
抄送:各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