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質構造簡單,地層產狀穩定,不良地質作用不發育。
3)地下水埋藏較深,對地基基礎無不良影響。
4)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05g。
2、中等復雜場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中等復雜場地:
1)地層層次較多,有特殊性巖土層,巖土性質變化較大,巖體風化較強,基巖面起伏大,場地內有可能發生地震液化的地層。
2)地質構造比較復雜,局部有不良地質作用存在。
3)地下水埋藏較淺,且可能對地基基礎的穩定性產生不良影響。
4)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為0.1g-0.3g。
3、復雜場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復雜場地:
1)地層層次較多,巖性不均一,巖相變化大,地基以全、強風化巖體或不均勻的特殊性土層為主。
2)地質構造復雜,斷層和節理裂隙發育,不良地質作用發育。
3)地下水埋藏淺,且對地基基礎的穩定性產生不良影響。
4)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4g。
第四章 勘察方法
第十二條 根據設計的需要,收集或實測比例尺為1:50000和1:10000-1:5000的地形圖。當場址區地形圖為實測時,應同時提供電子版的地形圖。
第十三條 工程地質測繪的范圍應包括場址及存在有可能影響場址工程地質條件的各種地質現象的地段。
第十四條 工程地質測繪比例尺為1:10000-1:5000。
第十五條 地質點應具有代表性,布置在地貌單元分界線、地層界線和地質現象上,應能滿足調查場址區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及初步評價的需要。
第十六條 地質點在圖上的距離宜控制在3cm-5cm。
第十七條 物探工作應根據勘察任務書的要求,結合風電場場地的地形地質、探測對象與周圍介質的物性差異等,選擇合適的物探方法。
第十八條 物探工作可結合地質測繪進行,并為布置勘探工作提供信息。
第十九條 利用物探可探測覆蓋層厚度、巖體風化帶厚度、斷層破碎帶、不良地質作用的范圍和規模、地下水位等內容。
第二十條 勘探工作應在工程地質測繪和物探工作的基礎上,根據勘察任務書的要求、場地類別和需調查的內容,選用鉆探、坑探或槽探。
第二十一條 勘探工作應以能控制場址區的地層分層、性狀、斷層破碎帶的分布和不良地質作用的范圍為原則。每個地貌單元、不同地層、主要地質構造和不良地質作用處均應布置有勘探點。
第二十二條 勘探點的間距不應大于1000m。當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復雜時,應視具體情況縮小勘探間距。
第二十三條 勘探點的深度應以控制建筑物附加應力影響的范圍和抗傾覆要求為原則。勘探點的深度可按下表確定:
場地類別 一般勘探點(m) 控制性勘探點(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