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大
【頒布日期】 19970425
【實施日期】 19970425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新能源,改善和優化能源結構,保護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新能源,包括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本條例所稱新能源開發利用,包括新能源技術和產品的科研、實驗、推廣、應用及其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應當與經濟發展相結合,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和開發與節約并舉的原則,宣傳群眾,典型示范,效益引導,實現能源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開發利用新能源作為一項產業,加強對新能源工作的領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綜合運用稅收、價格和信貸等手段,扶植新能源資源的開發利用。
新能源開發利用所需資金應當列入財政預算,并隨經濟發展逐年增加。
第六條 對在新能源開發利用以及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有重大發明創造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新能源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章名】 第二章 職責與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能源管理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新能源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新能源開發利用規劃、計劃,上報新能源建設項目,組織指導新能源的科研、實驗、推廣和應用工作;
(三)上報、審查、監督大中型新能源建設項目專業技術的設計、施工工作;
(四)協助技術監督部門制定新能源技術和產品的地方標準,監督檢查新能源產品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
(五)負責新能源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部門間的協調工作,組織新能源科技開發、專業培訓、知識普及、咨詢服務和國內外技術合作與交流;
(六)負責鄉鎮企業和農村生產、生活用能節約的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新能源管理機構,保持機構的相對穩定。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應當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新能源技術的推廣工作。
新能源管理部門的培訓、試驗、服務基地及其財產,任何部門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推廣和應用新能源技術和產品,加強新能源開發利用的宣傳、推廣和科技知識普及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經貿、財政、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支持新能源管理機構做好新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
【章名】 第三章 科研與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