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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7 來源:國務院 瀏覽數:3066
序號 |
工作任務 |
負責單位 |
參加單位 |
1 |
提出分行業的淘汰落后產能年度目標任務和實施方案,并分解落實到各省(區、市)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別負責 | 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安全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 |
2 |
根據國家下達的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制定實施方案,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市、縣,落實到具體企業;將擬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 |
3 |
制定和完善落后產能界定標準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別負責 | 環境保護部、安全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 |
4 |
加強投資項目審核管理,嚴格環評、土地和安全生產審批,防止新增落后產能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分別負責 | |
5 |
支持優勢企業通過兼并、收購、重組落后產能企業淘汰落后產能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展改革委、國資委、能源局 |
6 |
完善差別電價政策,加大對落后產能執行差別電價的力度 | 發展改革委 |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電監會、能源局 |
7 |
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 | 發展改革委 |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能源局 |
8 |
落實和完善資源及環境保護稅費制度,強化稅收對節能減排的調控功能 | 財政部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稅務總局、能源局 |
9 |
加強環境保護監督性監測、減排核查和執法檢查 | 環境保護部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
10 |
加強對企業執行產品質量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 質檢總局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11 |
加強對企業執行產品能耗限額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 |
12 |
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 安全監管總局 | |
13 |
提高落后產能企業和項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 國土資源部 | |
14 |
采取綜合性調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產品的市場需求 | 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等相關部門 |
15 |
對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區域限批”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能源局等分別負責 | |
16 |
對未按規定期限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吊銷排污許可證,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和核準新的投資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批準新增用地,相關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生產許可,撤回已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能源局分別負責 | |
17 |
對未按規定淘汰落后產能、被地方政府責令關閉或撤銷的企業,限期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 工商總局 | |
18 |
統籌支持各地區開展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和獎勵力度 | 財政部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
19 |
指導、督促地方和企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
20 |
提高生產、技術、安全、能耗、環保、質量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水平,做好標準間的銜接,加強標準貫徹 | 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等分別負責 | |
21 |
統籌安排技術改造資金,落實完善相關稅收優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對落后產能進行技術改造;對淘汰落后產能任務較重且完成較好的地區和企業,在安排技術改造資金、節能減排資金、投資項目核準備案、土地開發利用、融資支持等方面給予傾斜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能源局分別負責 | |
22 |
支持積極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的土地開發利用 | 國土資源部 | |
23 |
向社會公告本地區年度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名單、落后工藝設備和淘汰時限,定期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 |
24 |
向社會公告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落后工藝設備、淘汰時限及總體進展情況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別負責 | |
25 |
加強工作交流,宣傳、推廣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先進地區和先進企業的有效做法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別負責 | 相關部門 |
26 |
對各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情況報告國務院 |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能源局 | 監察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電監會 |
27 |
對瞞報、謊報淘汰落后產能進展情況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區,依法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 監察部 | |
28 |
建立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部際協調機制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電監會、能源局 |
29 |
根據“十二五”規劃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產能的目標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別負責 | 相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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