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機制 , 加強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管理 , 實現風電場工程統籌規劃、有序開發、分步實施、持續發展的目標 ,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包括對風能資源評價、風電場工程規劃、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階段工作的行政組織管理和技術質量管理。
第三條 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實行行政分級管理和技術歸口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家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是各省〈區、市〉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 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為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的技術歸口管理單位。
第二章 前期工作內容
第四條 風能資源評價是根據有關氣象資料 , 并結合必要的風能資源測量手段 , 對風能資源進行分析和評價,并估算風能資源總儲量及技術開發量。
第五條 風電場工程規劃以風能資源評價成果為基礎 , 綜合考慮地區社會經濟、自然環纜、開發條件及市場前景等因素 , 規劃選定各風電場場址 : 并對選定的各規劃風電場進行統籌考慮 , 初步 擬定開發順序 ,
第六條 風電場工程預可行性研究是對選定風電場進行風能資源測量和評估 , 開展工程地質勘察、工程規模與布置、工程投資估算和初步經濟評價等工作 , 初步研究風電場建設的可行性 , 并初 步確定風電揚的建設方案。
第七條 風電場工程可行性研究是對選定的風電場進行風能資源評估,開展工程地質評價、工程規模與布置、電氣與消防設計、土建工程設計、土地征用、施工組織設計、工程管理設計、勞動 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環摸保護及水土保持設計、設計概算及經濟評價等工作,研究風電場建設的可行性 , 并確定風電場的建設方案。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條 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按照風能資源評價、風電場工程規劃、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四個階段開展工作。
第九條 風能資源評價是風電場工程規劃的基礎。風能資源評價以氣象部門為主進行 , 由中國氣象局負責統一協調管理, 并按有關規定和要求提交評價成果 。
第十條 風電工程規劃是風能資源有序開發的依據。全國風電場規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費組織編制 , 各省〈區、市〉風電場工程規劃由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風電場發展規劃要 求和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國家百萬千瓦級風電場規劃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第十一條 風電場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在風電場工程 , 規劃工作的基礎上進行。一般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管理由項目所在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z 國家百萬千瓦級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 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管理。未經許可 ,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工作。
國家鼓勵企業投資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工作。對于企業進行投資、滿足預可行性研究深度要求、并納入特許權招標建設的風電場項目 , 其前期工作成果可實行有償轉讓。
第十二條 風電場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風電場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礎上進行,是政府核準風電項目建設的依據。風電場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由獲得項目開發權的企業按照國家 有關風電建設和管理的規定和要求負責完成。
第十三條 風電場建設項目開發權通過招標或委托的方式確定 .風電特許權項目的開發權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 其它項目的開發權可通過委托方式確定。獲得風電場項目開發權的企業必須按招標或委托要求進行建設 , 未經原授權機關許可 , 不得進行開發權轉讓。
第十四條 一般風電項目的開發權由項目所在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管理 , 國家百萬千瓦級風電項目的開發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為全國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技術歸口管理單位 , 負責全國風電場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的技術管理 , 并負責建立和維護風電場工程數據庫。
第四章 前期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 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經費由國家、省級政府和企業共同承擔
第十七條 國家承擔的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經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 , 省級政府承擔的
本省〈區、市〉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經費由本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
第十八條風電前期工作費用必須專款專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