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條 廢棄物排放與治理
1.粉塵、煙塵和廢氣:生產過程中產生粉塵、煙塵和其他廢氣的部位均應配置收集及凈化裝置,廢氣排放均應分別符合GB 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3271-200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4554-19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2.廢水排放應根據排放流向分別符合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097-1997《海水水質標準》等。
3.建立廢砂、廢渣處置申報制度,廢砂、廢渣處置須經當地環保部門批準。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貯存和處置。鼓勵按地區或在固體廢棄物量大的鑄造企業建立鑄造廢棄物的集中回收、處理及綜合利用機構。砂型鑄造企業的舊砂必須進行再生利用。各種舊砂的回用率應達到:水玻璃砂≥60%,呋喃樹脂自硬砂≥90%,堿酚醛樹脂自硬砂≥60%,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粘土砂≥60%(用于制芯)。
4.生產過程的噪聲對外排放應符合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新建項目的噪聲排放必須達標后才能正式投產。
5.建議企業進行GB/T2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第十二條 職業健康、安全及勞動保護
1.企業要制定詳細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根據相關法規為職工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險和福利,為職工配備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要對在有害、有毒環境工作的職工定期進行體檢。
2.企業須有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噪聲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備必要的治理設備和用具。工作場所須符合GB8959-2007 《鑄造防塵技術規程》、GBZ2.1-2007和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15577-2007《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標準,操作者在粉塵、噪聲超標的場所作業必須配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3.提倡企業采用GB/T28001-2001(或與之等效的OHSAS18001)標準,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第十三條 人員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