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風險管控應當與電網規劃相結合,通過優化電網規劃,適當調整規劃項目實施次序,增強網架結構,提高系統抵御風險能力。
第十九條 風險管控應當與電網建設相結合,通過嚴格執行設計方案,強化過程控制,提升建設施工水平,嚴格竣工驗收,確保電網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十條 風險管控應當與生產計劃安排相結合,在安排檢修計劃和夏(冬)高峰、豐(枯)水期、重要保電、配合大型工程建設等特殊時期方式時,應同時考慮風險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條 風險管控應當與物資管理相結合,通過加強設備物資采購管理,加強設備監造工作,提升輸變電設備整體技術和質量水平。
第二十二條 風險管控應當與隱患排查治理相結合,通過加強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消除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重大隱患和薄弱環節,減少事故,確保電網安全。
第二十三條 風險管控應當與可靠性管理相結合,通過加強設備全壽命周期管理,分析設備的運行狀況、健康水平,落實整改措施,降低電網運行的潛在風險。同時加強設備可靠性統計工作,為風險的識別、分級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四條 風險管控應當與應急管理相結合,通過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加強應急演練,形成多元化應急物資儲備方式,控制和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第七章 工作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省級以上電網企業應按年度對所轄220千伏以上電網開展電網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本企業年度風險管控報告。報告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面總結本企業電網安全風險管控工作開展情況;
(二)深入分析所轄電網存在的安全風險;
?。ㄈ┨岢鲇嗅槍π缘娘L險管控措施和建議。
各省級以上電網企業應當于當年9月30日前將本企業年度風險管控報告報國家能源局或者有關派出機構。
第二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應當匯總形成本?。▍^域)年度風險管控報告,于當年10月15日前上報國家能源局。
第二十七條 對于二級以上的電網安全風險,電網企業要將風險控制方案和實施效果評估報告報擔負相應風險監視監督指導職責的國家能源局或者有關派出機構。對于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風險相關方未落實風險控制方案的,電網企業要及時報告國家能源局當地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上報的電網安全風險的跟蹤監視,不定期開展對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或重點抽查。
第二十九條 對于未按要求報告或未及時采取管控措施而導致電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國家能源局或者有關派出機構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嚴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及各電力企業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