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投資審批]主要河流建設的水電項目和25萬kW以上的水電項目,5萬kW以上的風力發電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和審批。其他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和審批,并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需要國家政策和資金支持的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和太陽能發電項目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報。
第七條 [價格管理]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和公布,
實行招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電網企業收購和銷售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增加的費用在全國范圍內由電力用戶分攤,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統計管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統計管理辦法。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統計管理和匯總,并于每年2月10日前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九條 [運行監管]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運營監管工作,協調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的關系,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和結算進行監督。
第二章 電網企業責任
第十條 [規劃要求]省級(含)以上電網企業應根據省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中長期規劃,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配套電網設施建設規劃,并納入國家和省級電網發展規劃,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電網建設]電網企業應當根據規劃要求,積極開展電網設計和研究論證工作,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設進度和需要,進行電網建設與改造,確保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上網。
第十二條 [接入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接入系統,由電網企業建設和管理。
對直接接入輸電網的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接入系統由電網企業投資,產權分界點為電站(場)升壓站外第一桿(架)
對直接接入配電網的太陽能發電、沼氣發電等小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接入系統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發電企業(個人)經與電網企業協商,也可以投資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