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輸配電成本監管,規范輸配電成本和輸配電價形成,切實履行電價監管職責,保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會計法》、《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對電網企業的輸配電成本實施監管。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指導各派出機構開展輸配電成本監管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輸配電成本,是指電網企業為輸配電能及提供勞務在輸配環節所發生的各種耗費。
本辦法所稱電網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輸電、配電業務的企業。
第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實施輸配電成本監管,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輸配電成本核算辦法》和國家財務、稅收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為監管標準。
第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實施輸配電成本監管應當依法進行,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