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對于獲得開展風電前期工作的項目,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項目核準程序有序開展下一步工作。對于已經獲得核準的風電項目,超過核準有效期主體工程仍未開工建設,原核準文件自動失效,不再延期,并記入企業檔案
第二十四條 風電場工程未按規定程序開展前期工作和核準,擅自開工建設,電網企業不予接受其并網運行,已并網的不得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電價補貼,并自開工時間起兩年內,暫停對違規項目單位開發權或核準申請的受理。
第二十五條 未經自治區能源開發主管部門同意,風電項目不得擅自進行轉讓、項目業主變更、建設地點變更等,一經查實,自轉讓時間起兩年內,暫停對違規受讓雙方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和核準申請的受理。
第二十六條 通過招標、議標方式獲得開發權的項目發生違約,項目單位除承擔協議規定的相關責任外, 3年內不得參與同類項目的招、議標 。
第二十七條 在風電場發生火災、風機損毀以及其他停產7天以上等事故的,應第一時間向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報告。超過7天未以任何方式報告情況,將記入企業檔案,參照違規建設項目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