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實施已滿一月。現在看來,這部曾備受關注的法規,仍需要更多的配套細則,才能發揮出其調整、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威力。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長李俊峰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由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從通過到實施,時間過短,推進過急,留給制定細則的時間實在太少,距離相關細則出臺“至少需要半年”。
不過,相關細則仍以較快的速度推進。記者獲悉,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已經于近日將一份《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管理辦法(建議稿)》(下稱《配額制建議稿》)直接送達國家能源局,盡管其最終是否通過尚未落定,但其引入用于管理可再生能源的配額制方法,值得關注。
市場化方向
在國際上,配額制與固定電價制度一道,是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兩種主要制度。配額制主要在英、美及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區施行,而固定電價法則以德國為代表的許多歐洲國家所奉行。
相比較之下,盡管字義上頗多“計劃經濟”色彩,配額制其實是一種更為偏向市場的制度,其實質是在政府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前提之下,承擔配額的企業自主決定選擇什么形式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為了降低成本,這些企業通常還會通過交易來幫助彼此完成配額。
而固定電價制度,則更多的是用政府定價的方式,體現政府對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態度。這種制度下,電網企業也被要求必須購買可再生能源開發商生產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但國家對發電商的可再生能源的生產量不做強制性要求。
若此番配額制細則得以在國家層面通過,則意味著中國將采用更加市場化的辦法來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而中國的電力企業,包括電網公司和發電公司在內,不管其發電還是輸配電,都將被強制分配以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配額。
在去年12月底頒布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中,可再生能源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被視為亮點之一。
該制度之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
在這種國家將明確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制度安排中,來自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的意見認為,應盡快出臺《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管理辦法》,確定配額指標的基本原則,明確技術范圍、配額義務承擔主體、考核監管機構等。
配額指標則被寄予厚望,如何制定一個合適的配額指標,被認為將能與中國的能源結構調整、與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行動目標相協調,并將有利于中國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