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棄風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新能源的規劃管理工作不完善。
完善的規劃管理是各項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實施的前提,也是實現可再生能源可持續發展的關鍵,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中有明確的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規劃內容應當包括……配套電網建設、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規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要堅持按規劃建設的原則……項目建設…要做到合理有序開發。”
從國際經驗看,新能源發展領先的歐盟國家在新能源發展方面都有清晰的戰略和規劃,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近年來,我國新能源發電的規劃管理工作不夠完善,規劃的科學性、民主性有待提高。如全國和各地區風電規劃目標頻繁調整,全國風電規劃目標和各地區風電規劃目標不協調,風電消納規劃不落實,電網項目和風電項目審批程序不協調,電網調峰、調頻電源建設激勵政策不到位等。
此外,導致風電棄風還有其它原因:標準體系不完善;檢測、認證能力不足;設備性能不完善;個別電網管理和調度人員對新能源發電存有偏見等。但這些都屬于技術層面和操作層面的問題,不是風電棄風的主要原因。
我國太陽能發電的發展政策和開發管理模式基本與風電類似,雖處起步階段,但已顯過熱苗頭,如不及時調整政策,可能重蹈風電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