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全額保障性收購是寫入《可再生能源法》的。也就是說接納可再生能源發電應該是無條件的、保障性的,而不是追求利益的。”
很明顯,讓風電企業出資購買并網發電資格并非“全額保障性收購”,那么為何能夠做到“全額保障性收購”的《節能發電調度辦法》實施起來如此困難,而風火發電權互補交易卻能迅速鋪開呢?
電監會在今年7月發布《重點區域風電消納監管報告》或許能解釋這個問題。該《報告》顯示,2011年“三北”地區棄風電量達123億千瓦時,棄風率達16%,棄風電量對應電費已經損失了約66億元。為什么棄風?因為風電廠發了電卻賣不出去,并不了網。而相比之下,火電廠的手中卻有大量的發電計劃,在煤價高企的時候,他們手握著計劃,發電積極性卻不高。風力發電不需要用煤,卻沒有計劃,所以這種讓亟需并網的風電廠向發電積極性并不高的火電購買并網發電資格的政策也就看似理所當然地施行了。
“舍本逐末”是中國風電協會秘書長秦海巖對此項政策的評價,業內多位專家也認為此措施不合理也不合法。
根據電監會提供的消息,風火發電權互補交易實施后,交易主體可獲得的經濟效益在2000萬元以上。“我們發展可再生能源是為子孫后代考慮,一項辦法的施行和廢除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我們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無論是光伏太陽能發電還是風電,都可以說已經走到生死存亡的時刻了,不能再浪費時間和精力在無法長遠的政策和辦法上了。”電監會的一位高級工程師告訴中國經濟導報記者。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何時“破繭而出”?
2009年12月《可再生能源法》進行了修訂,修訂的重點就是明確了“全額保障性收購”,推行強制上“網”。與此同時《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開始醞釀。但如今已經到了2012年,本來應在上半年就出臺的《管理辦法》依舊“芳蹤裊裊”。
《管理辦法》為何難以出臺?很多人把原因歸結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過高,電網企業要由原本的低價買電,平價賣電變為高價買電、平價賣電。高價與平價的之間的價差得由國家來補貼。但現在可再生能源發電尤其是太陽能光伏發電的成本已經降下來了,幾乎所有光伏專家都預測平價上網的時代馬上就要到來,可《管理辦法》依舊“有苦難言”。
“即使是平價上網,電網企業掙的錢還是比不上火電。電網只要作為企業一天,它要掙錢就無可厚非。所以可再生能源發電最終的問題就歸結于咱們的電力體制改革怎么改電網,它不能再是買電與賣電的獨家"中間人"、"掮客"。要想貫徹好《可再生能源法》,應該迅速開始處理電網的"角色"問題。”電監會的高級工程師告訴中國經濟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