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材料
26、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由省級核準。
27、石化:
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級按照國家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
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禁止建設。
28、煤化工:
新建煤制烯烴、新建煤制對二甲苯(PX)項目,由省級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新建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省級核準。
其余項目禁止建設。
29、稀土: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核準。
30、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核準。
六、機械制造
31、汽車:
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余核準類項目由省級核準。
七、輕工
32、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33、民用航空航天:
干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6噸/9座以下通用型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制造項目由省級核準。
九、城建
34、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級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35、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省級核準。
36、其他城建項目:除跨設區市或有跨流域影響的項目由省級核準外,城市快速路、城鄉水廠、污水處理廠、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垃圾焚燒、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處置項目由設區市按省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設區市專項規劃核準。
十、社會事業
37、主題公園:
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
其余項目由省級核準。
38、旅游: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核準。
39、其他社會事業項目:
按照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管理的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按照隸屬關系由省級管理的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宗教活動場所的新建、擴建、遷建項目由省級核準。
按照隸屬關系由市縣管理的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宗教活動場所的新建、擴建、遷建項目由設區市核準。
十一、外商投資
4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級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于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執行。
十二、境外投資
41、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