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強化能源行業管理
一、加強能源法制建設
加快推進能源法出臺,盡快完成煤炭法、電力法修訂,組織開展石油、天然氣、核能等領域的立法工作,擬定配套法規和規章,加強執法監督檢查。
二、完善能源標準和統計體系
加強能源行業技術、裝備、能效等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發電并網標準。推進能源行業統計、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設,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構建有利于宏觀調控和行業管理的能源行業統計體系。
三、轉變能源管理方式
構建系統科學、層次清晰的能源戰略規劃和產業政策體系,完善實施監督和評估調整機制。對能源規劃、建設、生產、運營、消費等各環節實施全過程監管。建立能源基本公共服務新機制。
第四節 加強國際合作統籌協調
建立能源、外交、財稅、外貿、金融等跨部門協調機制,加強境外能源開發利用的宏觀指導和服務。完善能源“走出去”備案機制,提高企業參與境外資源開發的協調性。建立健全國際能源信息平臺,開展國際能源儲備和應急互助合作,制定能源安全應急預案,增強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 規劃實施
一、明確目標責任
本規劃中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能源消費強度等約束性指標,以及國家明確要求考核的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主要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逐項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和進度,納入綜合考核和績效評價體系。
本規劃中其他指標和能源開發建設、結構調整、科技創新等任務,需要依靠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有關方面共同努力實現。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健全市場機制和利益導向機制,不斷改善體制和法制環境,保障規劃的貫徹落實。
二、做好銜接協調
國家有關專項規劃、地方能源規劃、大型企業集團發展規劃要切實貫徹國家能源戰略意圖,落實本規劃提出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重點做好與約束性指標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銜接。已經發布但與本規劃總體要求不一致的,應作出相應調整。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劃編制電力、煤炭、天然氣、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核電等專項能源規劃,落實本規劃提出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積極推動能源體制改革,制定和完善價格、財稅、投資等政策,加大對能源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提高能源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等的支持力度。加強相關政策的統籌協調,形成推動規劃實施的合力。
三、加強監測評估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應完善規劃監督執行制度,跟蹤分析規劃實施情況,掌握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進度。在規劃實施過程中,適時組織開展全面評估,提出相關對策措施。需要對本規劃調整時,及時研究提出調整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專欄10 規劃實施部門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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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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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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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參加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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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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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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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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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國內能源資源開發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海洋局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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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能源高效清潔轉化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林業局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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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能源供應方式變革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林業局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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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能源儲運設施建設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農業部、商務部、林業局、電監會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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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能源民生工程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林業局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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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源消費總量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農業部、統計局、電監會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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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能源體制機制改革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國資委、電監會、證監會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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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能源科技裝備水平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林業局、中科院、工程院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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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能源國際合作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外交部、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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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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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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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財稅金融政策 |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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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能源投資管理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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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能源行業管理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土資源部、統計局、法制辦、電監會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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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國際合作統籌協調 |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外交部、財政部、商務部 |
注: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