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穩步發展生物質成型燃料。在杭嘉湖糧食主產區,通過項目示范,重點發展秸稈固化成型燃料項目。
4、積極推進生物質液體燃料。重點建設生物質液體燃料加工企業,在運輸便利的港口地區,建設非糧食燃料乙醇加工企業,如六橫棕櫚灣燃料乙醇項目;逐步建立餐飲廢油和地溝油等回收體系,以廢油為原料生產生物柴油,建設適當規模的生物柴油加工企業。開展大型藻類轉換成乙醇等生物質能源的關鍵技術研究,同時深化海區大型海藻養殖的研究,為大規模開發海洋生物質能做好準備。
5、逐步發展生物基產業。利用我省光照較強、降水多的氣候條件,以及灘涂、低丘緩坡等邊際土地,逐步開展能源植物種植,并積極發展我省生物基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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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淺層地熱能資源和地源熱泵技術適宜性的調查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建筑物積極推廣應用地源熱泵技術,充分利用淺層地熱資源,提供采暖、制冷和熱水供應。項目重點為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學校、醫院、賓館飯店和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到2015年,采用地源熱泵技術的建筑面積超過500萬平方米,到2020年,爭取超過1000萬平方米,到2030年達到2000萬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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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浙江省潮汐能資源的優勢,依托自主研發的技術和實踐經驗,加快建設萬千瓦級潮汐發電示范項目。積極開展海洋能發電技術的研究與示范,探索海洋能利用的各種技術途徑。重點在岱山海域開展大功率機組的潮流能發電實驗和大面積推廣選址的論證,在溫州海域開展波浪能發電的研究開發和示范項目。
到2015年,力爭開工建設三門健跳港潮汐電站和寧海岳井洋潮汐發電示范項目;到2020年,全省海洋能發電累計裝機容量達到8萬千瓦;到2030年,全省海洋能發電累計裝機容量達到20萬千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地方立法建設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家相關配套政策和實施細則,按照《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加強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統一協調和規范管理,快速有序地發展浙江省可再生能源。
?。ǘ┌l揮規劃協調作用
結合浙江省各種可再生能源的資源條件和發展現狀,編制風電、生物質能、太陽能光伏發電、小水電等專項發展規劃,逐步形成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體系。
加強與相關規劃的銜接,做好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土地、海洋、航運、港口、漁業、軍事以及環保等部門的協調工作,發揮規劃的統籌作用,綜合、有序地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三)強化技術創新支撐
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重點企業的技術和人才資源,建立省級可再生能源技術重點實驗室和研發創新中心等。加強基礎研究和技術開發,積極開展對外合作,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切實提高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自主研發能力。重點研制多兆瓦級和海上風力發電機組、生物質能發電設備以及太陽能光伏電池等關鍵設備,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裝備制造和系統集成應用企業,帶動零部件配套生產,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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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完善浙江省可再生能源投資、電價、稅收和并網等激勵政策,如小水電技術改造項目的電價政策、小型沼氣發電項目的投資補貼政策、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的電價補貼政策、推廣太陽能熱利用系統和建筑安裝地源熱泵的補貼政策等。
切實加大財政資金投入,重點支持可再生能源資源調查評價、創新技術研發和示范、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服務產業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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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綜合協調和部門分工負責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全省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價格機制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切實推進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
加強可再生能源金融和保險服務。拓寬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金和民間資本積極參與風電、太陽能發電、水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開發建設。積極研究和開展可再生能源項目的保險業務,降低可再生能源投資、開發和運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