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寧夏自治區發改委發布關于“寧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沙坡頭100萬千瓦風電項目和“寧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中衛50萬千瓦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規模總計150萬千瓦。
內容指出,“寧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沙坡頭100萬千瓦風電項目建設地點位于中衛市沙坡頭區香山鄉、興仁鎮、常樂鎮,項目建設總裝機容量100萬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項目總投資約為464123萬元。由中衛龍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負責項目投資、建設、經營。
“寧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中衛50萬千瓦風電項目建設地點位于中衛市沙坡頭區香山鄉、常樂鎮、宣和鎮、永康鎮,項目建設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項目總投資約為225575萬元。由中衛龍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負責項目投資、建設、經營。
據風電頭條(微信號:wind-2005s)了解,寧夏騰格里沙戈荒能源大基地暨“寧湘直流”配套電源基地是我國首個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雙批復”的沙戈荒能源大基地,也是全國最大沙戈荒能源基地,依托寧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壓直流工程,配套建設新能源1300萬千瓦,其中風電400萬千瓦、光伏900萬千瓦,調峰煤電464萬千瓦。
此次150萬千瓦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意味著寧夏騰格里沙戈荒能源大基地中風電項目已全部核準完畢。

全文如下:

中衛龍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中衛龍源關于核準“寧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沙坡頭100萬千瓦風電項目的請示》(中衛龍源〔2024〕44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推進寧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配套電源規劃建設工作,促進風能資源有效開發利用,高水平建設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現同意建設“寧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沙坡頭100萬千瓦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411-640502-04-01-401827),中衛龍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負責項目投資、建設、經營。
二、項目建設內容
項目建設總裝機容量100萬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
三、項目建設地點
項目建設地點位于中衛市沙坡頭區香山鄉、興仁鎮、常樂鎮。
四、項目投資及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約為464123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建設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部分申請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文件是《項目核準申請報告》、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寧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沙坡頭100萬千瓦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寧自然資預審字〔2024〕37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6405002024XS0038S00號)。
六、如需對本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中衛龍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安全生產、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減少生態環境影響。
八、本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中衛龍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中衛龍源關于核準“寧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中衛50萬千瓦風電項目的請示》(中衛龍源〔2024〕48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推進寧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配套電源規劃建設工作,促進風能資源有效開發利用,高水平建設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現同意建設“寧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中衛50萬千瓦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411-640502-04-01-789786),中衛龍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負責項目投資、建設、經營。
二、項目建設內容
項目建設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
三、項目建設地點
項目建設地點位于中衛市沙坡頭區香山鄉、常樂鎮、宣和鎮、永康鎮。
四、項目投資及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約為225575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建設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部分申請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文件是《項目核準申請報告》、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寧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中衛50萬千瓦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寧自然資預審字〔2024〕58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6405002024XS0051S01號)。
六、如需對本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中衛龍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安全生產、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減少生態環境影響。
八、本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集團寧夏電力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