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規模:0萬
資金來源:企業自籌
詳細進展階段:編寫可研[環境評估]
項目需要用到的關鍵設備如下:。其中對外采購設備及采購方式待業主或項目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需提前介入,建議盡快與業主或項目單位直接溝通后介入。
珠海市220千伏金灣海上風電場接入系統工程的審批前公示
公示時間: 2020-05-12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議,擬對以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作出批復決定。為保證此次審議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現將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基本情況予以公示。主要情況如下:
環境影響報告文件類型 |
報告表 |
項目名稱 |
珠海市220千伏金灣海上風電場接入系統工程 |
建設地點 |
珠海市香洲區紅山路300號 |
建設單位 |
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珠海供電局 |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
中國電建集團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
項目概況 |
本工程新建1回220kV架空電纜混合線路,由金灣海上風電場陸上集控站起,止于220kV八一變電站,新建線路路徑全長11.0km,其中架空線路長約3.9km,其中同塔三回架空線路長約2.3km,單回架空線路長約1.6km;電纜線路長7.1km,其中陸上集控站至轉接點長約6.8km(該段土建由政府投資建設),八一站進站側長約0.3km。本工程新建電纜導線截面推薦采用1600mm2,新建架空導線截面采用2×240mm2。八一站內新擴建間隔1個,拆除現110kV八魚甲#11(乙#9)~#15(乙#13)雙回線路段,長度為1.7km,共5基雙回路鐵塔。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一、項目建設期間的環境影響
(一) 聲環境影響施工期對環境造成的噪聲影響是短期的,施工結束后即會消失。在采取選用低噪聲設備和工藝、限制作業時間和夜間施工等環境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工程施工不會對周邊及環境保護目標處聲環境構成污染影響,不會構成噪聲擾民問題。
(二) 環境空氣影響施工期環境空氣影響因子主要為揚塵和尾氣,在采取本報告表中所提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本項目對附近區域環境空氣質量不會造成長期影響。
(三) 水環境影響施工期水環境影響因子為施工生活污水和施工廢水,在采取本報告表中所提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施工廢污水對周圍水環境影響較小。
(四) 固體廢物環境影響施工期固體廢物主要為施工產生的棄土、棄渣,施工人員的生活垃圾等。在采取本報告表中所提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施工固體廢物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小。
(五)生態環境影響本項目建設期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開挖、回填對土地的擾動、植被的破壞造成的影響。在采取本報告表中所提的生態保護措施后,施工期對周圍生態環境影響較小。
(六)水土流失影響線路施工時土石方開挖、回填以及臨時堆土等,若不妥善處置均會導致水土流失。在采取本報告表中所提的水土保持措施后,本項目施工期不會造成明顯的水土流失。
二、 項目運營期間環境影響
(一)電磁環境影響根據本報告表設置的電磁環境影響專題評價,得出以下結論。根據線路預測計算及類比分析表明,擬建220kV架空線路(220kV單回段和220kV、110kV同塔三回段)兩側0~40m范圍內,距離地面1.5m高處的任何水平位置工頻電場、磁感應強度都可以符合國家GB8702-2014《電磁環境控制限值》推中的頻率為0.05kHz的公眾曝露控制限制值要求,即電場強度4000V/m、磁感應強度100μT。通過深圳前海220kV媽岸甲乙線解口進興懷站線路所在電纜溝中2回電纜線路類比得出,本工程220kV地下電纜線路建成投運后,工頻電場、磁感應強度都可以符合國家GB8702-2014《電磁環境控制限值》推中的頻率為0.05kHz的公眾曝露控制限制值要求,即電場強度4000V/m、磁感應強度100μT。
(二)水環境影響項目建成投運后無廢水產生,對周圍水環境不會造成影響。
(三)固體廢物影響項目建成投運后無固體廢物產生,對周圍環境不會造成影響。
(四)環境空氣影響項目建成投運后無廢氣產生,對環境空氣無影響。
(五)聲環境影響地下電纜不作聲環境影響評價。
(六)營運期間事故風險影響項目建成投運后無廢變壓器油產生,對環境無影響。
三、 其他措施
(1)建設期間需加強施工隊伍的教育和監管,落實必要的環保措施;
(2)項目要加強管理,對輸電線路路徑設置警示標牌;
(3)項目建成投運后,建設單位應自主或委托相關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如有不符合規定不滿足要求的,按驗收時提出的對策和措施進行整改。 |
公眾參與情況 |
已進行受理公示。 |
其他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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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
2020-05-12到2020-05-18 |
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
公示期間,公眾可向生態環境局對擬審批項目提出意見,地址:珠海市香洲區紅寶路97號1003室,聯系方式:0756-2155269。 |
聽證權利告知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擬作出的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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