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永定湖坑風電場項目核準的復函
閩發改網能源函〔2014〕260號
華潤新能源第五風能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永定湖坑風電場項目核準的請示》及有關附件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函復如下:
一、為合理開發利用當地的風能資源,減緩對省外一次能源輸入的依賴,發展清潔能源,減輕環境污染,適應區域負荷發展需要,同意建設永定湖坑風電場項目。項目單位為華潤風電(龍巖)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龍巖市永定縣湖坑鎮、大溪鄉和下洋鎮。
三、項目建設規模為4.8萬千瓦。主要建設內容包括:24臺2MW級風力發電機組、1座110kV升壓變電站。項目建設工期1年。
國家能源局已將該項目列入“十二五”第三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國能新能〔2013〕110號)。
四、項目總投資為45529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33%。
項目股東:華潤新能源第五風能有限公司。
出資比例:100%。
五、該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折404.15噸標準煤。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6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及我省的實施意見,本批復附《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一份,原則同意該項目節能評估報告表中的節能方案,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節能技術及管理措施,切實做好節能降耗工作。
六、項目開發建設要切實落實安全、環保、水保“三同時”制度。
七、根據《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及其配套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批復附《招標事項核準決定書》一份,請嚴格按照《招標事項核準決定書》的要求依法開展項目招標工作。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已核準招標事項,應報我委重新核準。
八、核準項目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永定湖坑風電場工程項目的初審意見》(龍發改工交能〔2014〕52號)、永定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350822201420010號)、《龍巖市國土資源局關于華潤新能源第五風能有限公司華潤永定湖坑風電場項目建設用地預申請的函》(龍國土資建〔2014〕預63號)、福建省龍巖市環境保護局對項目出具的審批意見、《福建省水利廳關于福建省永定湖坑風電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復》(閩水水保〔2014〕130號)、永定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同意華潤新能源第五風能有限公司永定湖坑風電場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備案的函》(永安監函〔2014〕15號)、《國網福建電力關于華潤龍巖永定湖坑風電場項目接入電網意見的函》(閩電函〔2014〕178號)、華潤新能源第五風能有限公司《關于為福建省永定湖坑風電場項目出具資本金承諾的函》、永定縣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表》。
九、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按照《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調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十、請你司根據本核準文件,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十一、本核準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