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福建省發改委網站獲悉,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0月31日發布關于安溪龍門風電場項目核準的復函,同意建設安溪龍門風電場項目。以下為通知全文:
閩發改網能源函〔2014〕212號
中廣核(安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安溪龍門風電場項目核準的請示》(廣核風安〔2014〕1號)及有關附件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函復如下:
一、為合理開發利用當地的風能資源,減緩對省外一次能源輸入的依賴,發展清潔能源,減輕環境污染,適應區域負荷發展需要,同意建設安溪龍門風電場項目。
項目單位:中廣核(安溪)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泉州市安溪縣龍門鎮。
三、項目建設規模為4.8萬千瓦。主要建設內容包括:24臺2MW級風力發電機組、1座110kV升壓變電站。項目建設工期1年。
國家能源局已將該項目列入“十二五”第三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國能新能〔2013〕110號)。
四、項目總投資為41967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20%。
項目股東:中廣核風電有限公司。
出資比例:100%。
五、該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折437.2噸標準煤。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6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及我省的實施意見,本批復附《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一份,原則同意該項目節能評估報告表中的節能方案,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節能技術及管理措施,切實做好節能降耗工作。
六、項目開發建設要切實落實安全、環保、水保“三同時”制度。
七、根據《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及其配套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批復附《招標事項核準決定書》一份,請嚴格按照《招標事項核準決定書》的要求依法開展項目招標工作。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已核準招標事項,應報我委重新核準。
八、核準項目的相關文件分別是:《安溪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請求核準安溪龍門風電場項目的請示》(安發改〔2014〕45號)、安溪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350524201307020號)、泉州市國土資源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泉國土資預〔2013〕57號)、《泉州市環保局關于批復安溪龍門風電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函》(泉環評審〔2014〕表32號)、《福建省水利廳關于安溪龍門風電場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復》(閩水水保〔2014〕11號)、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同意中廣核(福建)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安溪龍門風電場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備案的函》(閩安監管四函〔2013〕242號)、《國網福建電力關于中廣核泉州安溪龍門風電場接入電網意見的復函》(閩電函〔2014〕51號)、中廣核風電有限公司《關于安溪龍門風電場工程出資承諾的函》、安溪縣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表》。
九、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按照《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調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十、請你司根據本核準文件,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十一、本核準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